只有車損沒有人受傷:純財損案件的求償項目與金額分布

沒有人受傷、只有車子撞壞的案件,是本站樣本中數量最多的一類: 2,480 筆,約佔全部判決的 63%。 金額量級與人身傷害案件差很多,請求的項目也不同。 這篇整理金額分布、各項目的請求權依據,以及兩個常見爭點。

判賠金額分布

中位數(一半判決落在此數之下)2.8 萬
常見區間(p25–p75)1.4 萬 ~ 6.6 萬
高標(p90)15.1 萬

來源:本站分析 3,926 筆一審民事判決(更新至 2026-04);純財損案件 2,480 筆, 金額為法院依肇責比例扣減後的判賠總額。

中位數 2.8 萬,一半的判決落在 1.4 萬 到 6.6 萬 之間, 高標(p90)約 15.1 萬。分布明顯集中在低金額區間, 但右尾拉得很長——p90 約為中位數的 5.3 倍。高額案件是什麼組成,本站未做拆解。

請求權的條文依據

車損求償的基礎是 民法第 196 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至於「減少之價額」怎麼估,依 最高法院 77 年度第 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 (可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的判解函釋查詢): 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第 196 條請求外,並不排除民法第 213 條至第 215 條之適用; 依第 196 條請求賠償者,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這段決議是修車費求償與下一段折舊的共同依據。

其餘項目(拖吊、保管、代步、鑑定費、營業車停駛損失) 性質上是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或所失利益, 依民法第 216 條 (損害賠償以填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主張, 是否必要、金額多少由法院依個案證據認定,能不能拿到取決於舉證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本文不主張這些項目「一定會准」。

折舊:帳單金額不等於判賠金額

上開最高法院決議在括號中寫得很明白:修復費用「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理由是舊零件換成新零件會使被害人額外得利,超出填補損害的範圍。 所以零件費用要折舊,工資部分則不涉及新舊替換。

折舊怎麼算,判決多引用稅法上的規定:耐用年數依財政部發布的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自用小客車為 5 年),折舊方法則見 所得稅法第 51 條 所列的平均法、定率遞減法等方法; 同法第 54 條 並規定計算折舊時應預估殘值、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個案採哪一種算法、折舊多少,仍由法院認定,本站未做這項統計。

結果是:零件的報價金額與可請求的金額之間,會有折舊造成的差額,車齡愈大差額愈明顯。 維修單據上把工資與零件分列清楚,對計算會有幫助。

兩個常見的爭點

金額不高的案件,程序上的選擇

純財損案件金額多在數萬元,訴訟成本相對顯著。制度上可走的途徑有: 向對方或其保險公司請求理賠、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辦理, 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以及小額訴訟或簡易訴訟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 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訟標的金額在 10 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 每一種各有時間與成本考量,適合哪一種由自身情況決定。 法規訂有期限的時點(告訴期間、請求權時效等),見 賠償流程與時間軸

看自己縣市的數字

從資料看,純財損在六都的中位數彼此接近(差異小於其他傷勢級別)。 各地區頁面有完整分布:新北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 或用查詢工具選傷勢與地區。 地區差異的說明見六都比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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