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賠償流程與時間軸:法規訂了哪些期限
從事故發生到求償結束,中間有好幾個由法規訂死的時點。 這篇按時間順序整理這些時點與其依據,讓你知道什麼時候可以做什麼、哪些期間過了就不能再主張。 每一項都附條文出處,可自行查證。
事故當下
- 報警處理:警方到場處理後才會製作現場圖、現場照片與初步分析研判表, 這些是後面第 7 天、第 30 天可以申請的資料(依據見下一段)。
- 就醫並保留單據:醫療、交通、看護等費用屬 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的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能否請求取決於能否證明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 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
- 拍照:車損、傷勢、現場位置,同樣是舉證用。
第 7 天、第 30 天:向警方申請資料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
- 事故 7 日後: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 事故 30 日後: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初判表記載的是警方的初步研判,不是最終認定。法院如何評價,見 肇責比例如何影響判賠金額。
對初判結果有疑義:送鑑定與覆議
- 鑑定期限:鑑定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 2 個月內鑑定完竣, 並將鑑定意見書通知申請人或移送囑託機關;特殊事故得延長一次,最長不超過 2 個月(第 9 條)。
- 覆議:當事人應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 30 日內敘明理由申請覆議, 以一次為限(第 10、11 條);覆議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 2 個月內完成(第 16 條)。
是否收取規費、金額多少,依各鑑定會所屬機關的規定,本站未做各地比較,請向該鑑定會確認。
強制險:不必等和解,也不看肇責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 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給付金額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以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 20 萬元為限;死亡與第一等級失能給付為每人 300 萬元 (115 年 5 月 29 日修正、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適用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發生的事故;此前為 200 萬元), 死亡、失能與醫療合計上限為每人 320 萬元。
這筆給付在後續民事判決中會先從損害額扣除,相關說明見 為什麼判決統計的數字比你想的低。
調解
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依 鄉鎮市調解條例:
- 費用:第 23 條——「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 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
- 效力:第 27 條——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談之前可先用查詢工具看金額分布, 例如軟組織傷判賠中位數是 4.9 萬、 骨折是 29.5 萬。 這是已判決案件的分布,不是個案預測。
兩個不能錯過的期間
- 刑事告訴:知悉犯人起 6 個月。過失傷害(刑法第 284 條)依 刑法第 287 條 屬告訴乃論之罪;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 民事請求權時效:2 年(最長 10 年)。 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起訴時走哪一種程序
- 小額程序: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訟,標的金額在 10 萬元以下者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1 項)。
- 簡易程序:關於財產權之訴訟,標的金額在 50 萬元以下者適用 (同法第 427 條第 1 項)。
審理要多久,本站沒有統計,這裡不給數字。
時間軸整理
| 時點 | 可以做什麼 | 依據 |
|---|---|---|
| 事故當下 | 報警、就醫、拍照、留存單據 | — |
| 事故 7 日後 | 申請現場圖、現場照片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13 |
| 事故 30 日後 | 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13 |
| 受理後 2 個月內 | 鑑定會完成鑑定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9 |
| 收受鑑定意見書後 30 日內 | 申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 同辦法 §10、§11 |
| 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 | 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 | 刑事訴訟法 §237 Ⅰ、刑法 §287 |
|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內 | 行使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 民法 §197 Ⅰ |
本文整理的是法規時點與其出處,不是個案處理建議; 個案要採取哪一種途徑、何時採取,仍需依自身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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