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車禍僅財損賠償金額(2026)
高雄的純財物損失(無人受傷)車禍案件,法院實際判賠多少? 以下是一審民事判決的金額分布。這類案件的求償項目多為修車費(扣折舊)、代步費、鑑定費, 其請求權基礎與各項目的條文依據,見賠償金額怎麼算; 個案能否成立、金額多少,仍取決於舉證與法院認定。
來源:本站分析 3,926 筆一審民事判決(更新至 2026-04);本頁樣本:高雄 249 筆
真實判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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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駕駛車輛在變換車道時,未顯示方向燈,導致與他車輛發生碰撞。
判賠 7,514 元 · 被告肇責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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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保之車輛因事故需請求維修費用。
判賠 1.9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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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駕駛小客車與原告所承保之車輛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
判賠 3.2 萬 · 被告肇責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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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騎乘機車忽略交通規則,造成原告保險的車輛受損。
判賠 5.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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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駕駛小客車追撞原告所駕車輛,造成損失。
判賠 15.8 萬 · 被告肇責 100%
註:「慰撫金」為法院核定之慰撫金總額(多位原告加總), 是扣除肇責比例與強制險等已領給付之前的數字;「判賠」則是扣除後命被告實際給付的總額。 因此慰撫金可能高於判賠金額,兩者不宜直接相減。
常見問題
高雄車禍純財物損失(無人受傷)案件,法院大概判賠多少?
依本站統計高雄 249 筆一審民事判決,僅財損案件判賠中位數為 3.2 萬,一半的判決落在 1.5 萬 到 7.5 萬 之間,前 10% 的高標約 15.8 萬。金額為主文各給付項目加總,這類案件常見的項目是修車費(扣折舊)、代步費、鑑定費;人身傷害的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與第 195 條第 1 項,車損為第 196 條。該金額是法院依民法第 217 條過失相抵後的判賠額。
只有車損沒有人受傷,可以求償哪些項目?
車損求償的依據是民法第 196 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依最高法院 77 年度第 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拖吊費、代步交通費、鑑定費、營業車停駛損失,則屬民法第 216 條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的範圍,能否成立取決於舉證(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至於慰撫金,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以身體、健康等人格法益受侵害為前提,不包含單純財物受損。
這些數字可以直接拿去談和解嗎?
可作為了解法院過往判決趨勢的參考,但個案和解金額仍會受到事故責任、證據、受傷情形、保險理賠及雙方協商等因素影響,不宜直接作為和解金額依據。來源:本站分析 3,926 筆一審民事判決(更新至 20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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