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車禍的判賠金額分布:中位數 29.5 萬,區間為何這麼寬
本站母體中,傷勢判定為骨折的判決有 338 筆。 判賠中位數 29.5 萬,但一半的判決分布在 13.3 萬 到 55.8 萬 之間, 上下差了約 4.2 倍。這篇說明區間為何這麼寬,以及金額主要由什麼決定。
金額分布
來源:本站分析 3,926 筆一審民事判決(更新至 2026-04);骨折案件 338 筆, 慰撫金為法院實際核定額(301 筆), 判賠金額則為依肇責比例扣減後的總額。
慰撫金核定額中位數為 15 萬,判賠中位數為 29.5 萬。 兩者定義不同、不能直接相除——慰撫金是法院核定的原始金額(多位原告時為加總), 尚未依肇責比例扣減;判賠額則是扣減後命被告給付的總額。 即使如此,仍可看出慰撫金在骨折案件的金額結構中佔相當比重, 其餘主要是醫療費與工作損失。
區間為何這麼寬:四個變因
- 骨折部位與治療方式:手指、鼻骨的閉鎖性骨折, 與股骨、脊椎、骨盆需開刀復位固定的骨折,醫療費用與復原期差距很大。 裝設鋼板、骨釘者還有二次手術取出的費用與再一次的休養期。
- 工作損失: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所稱「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以實際收入與不能工作期間計算,因此收入水準與工作性質不同,金額就不同; 能否證明收入(薪資證明、投保資料、報稅資料)也直接影響核定結果。
- 是否留下失能:骨折癒合不良、關節活動度受限而構成失能者, 勞動能力減損的計算基礎不同,金額量級會往重傷靠攏 (重傷中位數 46.9 萬)。
- 肇責比例:判賠額是過失相抵後的數字。 把判決中明文記載比例的案件換算成對方全責基準後, 中位數為 35.6 萬(212 筆), 與實際判賠中位數 29.5 萬 的落差,主要就來自這裡。 說明見肇責比例如何影響判賠金額。
求償項目的條文依據
人身傷害的請求權基礎主要是 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及第 195 條第 1 項的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
- 醫療費用、交通費、看護費:屬第 193 條的「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健保自付額、自費醫材、門診復健、後續取出手術、必要的看護與就醫交通。
- 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屬同條的「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 慰撫金:第 195 條第 1 項,法院就非財產上損害核定相當金額, 各級別的數字見慰撫金分析。
其中親屬看護常被誤以為不能請求。 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字第 1749 號判決的見解是:親屬基於情誼提供勞務, 不能因此讓加害人得利,應比照一般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的損害, 依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請求(判決全文可於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以案號查詢)。 金額多少仍是個案認定,本文不預設一個數字。
各項目能不能拿到,回到舉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 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該事實負舉證責任, 所以診斷證明、收據、薪資或投保資料是能否成立的關鍵。
六都的骨折案件數字
| 縣市 | 樣本數 | 常見區間(p25–p75) | 中位數 |
|---|---|---|---|
| 新北 | 49 | 13.1 萬 ~ 41.4 萬 | 30.7 萬 |
| 台北 | 51 | 20.3 萬 ~ 74.3 萬 | 33.1 萬 |
| 桃園 | 48 | 14.8 萬 ~ 49.9 萬 | 24.1 萬 |
| 台中 | 48 | 6.5 萬 ~ 49.9 萬 | 23.3 萬 |
| 台南 | 25 | 樣本不足,改看全國值 | — |
| 高雄 | 53 | 12.9 萬 ~ 47.8 萬 | 21.5 萬 |
樣本數低於 30 筆的組合不單獨呈現,對應頁面會改以全國值顯示並加註。 地區落差的解讀見六都比一比。
怎麼用這些數字
這些是已判決案件的金額分布,不是個案預測。 本站沒有辦法從統計判斷某個案件會落在區間的哪一段—— 落點取決於前述四個變因在個案中的實際情形,以及舉證的完整程度。 比較站得住腳的用法是:知道分布的形狀與量級, 再對照自己手上的單據與判決中已認定的肇責比例去理解。 各項目的組成見和解金怎麼算, 或直接用查詢工具選傷勢、縣市與肇責比例看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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