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責比例如何影響判賠金額?過失相抵的實際效果

看判決統計時,很容易忽略一件事:主文上的金額,是法院已經依肇責比例扣減之後的數字。 同一種傷勢、同樣的醫療單據,被害人被認定的過失比例不同,最後寫在紙上的金額就會差很多。 這篇把「扣減後」與「換算回全責基準」兩組數字並列,說明落差從哪裡來。

過失相抵:金額被打折的機制

民法第 217 條規定: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條文只授權法院「減輕」賠償金額,沒有規定要用什麼方式減。

實際作法可以直接從判決本身看出來:本站母體 3,926 筆判決中, 有 1,924 筆(約 49%) 在判決內明文寫出一個被告應負擔的過失比例,並依該比例減少賠償金額; 其餘判決未載明比例,本站不推測、一律排除於換算之外。 這 1,924 筆就是下表右欄的資料來源。 (比例來自本站對判決全文的欄位抽取,抽取誤差說明見資料方法論。)

所以本站各頁面的判賠金額,都不是「這種傷勢值多少」, 而是「在這些個案各自的肇責分配下,法院最後命被告給付多少」。 兩者是不同的問題。

兩組數字並列

下表左欄是實際判賠中位數,右欄是把判決中明文記載肇責比例的案件, 還原成「對方全責(100%)」基準後的中位數。

傷勢級別實際判賠中位數換算為對方全責的基準換算樣本數
死亡事故 176 萬 196 萬 56
重傷(失能、截肢、植物人等) 46.9 萬 74.1 萬 354
骨折傷勢 29.5 萬 35.6 萬 212
軟組織傷(挫傷、擦傷、扭傷) 4.9 萬 6.1 萬 210
純財物損失(無人受傷) 2.8 萬 3.2 萬 1,092

來源:本站分析 3,926 筆一審民事判決(更新至 2026-04)。換算樣本僅包含判決明文記載肇責比例者, 未明示比例的判決一律排除、不假設為全責,因此換算樣本數少於各級別總樣本數。 計算方式見資料方法論

怎麼讀這兩個數字

肇責比例是怎麼決定的

常見的判斷依據有三層:警方的初步分析研判表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事故 7 日後得申請現場圖與現場照片、30 日後得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 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的鑑定意見(組織與受理範圍見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當事人申請或司法機關委託均得送鑑定),以及法院自行認定。

前兩者對法院的效力,回到 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同條第 3 項並要求心證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也就是說,初判表與鑑定意見是證據之一,由法院依上開規定評價,不當然拘束法院的認定。

未載明比例的判決在本站母體中約佔 51%,這類案件無法還原全責基準, 所以不進右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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