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理賠或和解出價時,可以先查證的三件事
收到理賠或和解的出價時,最難判斷的是「這個數字合不合理」。 本站不評論任何一方的動機,也沒有和解金額的資料; 能提供的是三件可以查證的事實,讓你在決定前手上有依據。
一:同類案件的法院判賠分布
用查詢工具選傷勢與縣市即可查。全國中位數: 軟組織傷 4.9 萬、骨折 29.5 萬、 重傷 46.9 萬。 這是已判決案件的分布,不是個案預測,也不代表和解會落在同樣的水準—— 和解案件不會產生判決書,不在本站資料內。
二:判決中的肇責比例是怎麼來的
肇責由法院依證據認定 (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 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且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可作為證據的書面資料包括警方的初步分析研判表——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 事故 30 日後可向警察機關申請;不服者可依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送鑑定。
本站的判賠統計是過失相抵後的數字;判決有載明比例者另提供全責換算基準, 說明見肇責比例如何影響判賠金額。
三:你手上能證明的金額
醫療費、交通費、修車費、收入損失,各自對應 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與 第 196 條的請求項目, 而能否成立取決於舉證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 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 單據、診斷證明、薪資或投保資料能證明到什麼程度,直接影響法院可以認定的金額。
還有哪些途徑
- 調解:依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3 條, 除勘驗費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第 27 條,調解經法院核定後不得再行起訴, 經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期間限制: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刑法第 287 條), 告訴應自知悉犯人時起 6 個月內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 民事請求權時效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 (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 完整時點見賠償流程與時間軸。
要不要接受一個出價,是你依自身情況的決定,本站不提供建議、也無從評估個案。 這裡能做的只是把可查證的分布與條文放在你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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